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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国防工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81-05-01
  5. [成文日期] 1981-06-04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7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81-06-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冰球突破官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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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8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冰球突破官网》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对一九八〇年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划出来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要按规定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制订计划,积极处理。

  市物资局所属企业处理库存长线物资所发生的加工改制、免收管理费和削价损失,仍可按市财政局、物资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冰球突破官网》〔即(80)财企字第752号、(80)物企字第19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对原有积压物资的削价、政制损失,由营业外支出处理有困难时,也可冲减流动资金。

  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供销企业发生的降价损失,均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的报告中规定的办法处理。

  关于审批权限。在规定的降价幅度以内的,市、区、县属企业应随会计报表报主管局和财政局备案;超过规定的降价幅度的,在处理前应先报处理计划。市属企业的处理计划报主管局和主管财政分局共同审批;区、县企业的处理计划报区、县企业主管局和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批,经批准后才能降价处理。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降价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7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冰球突破官网》,望照此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降价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的报告

国务院:

  近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利用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有一些成绩。但不少地区、部门反映,自从实行市场调节以来,有些新出厂产品的价格已经降低或者向下浮动,有些库存产品,积压多年,技术陈旧,质量变化,仍按原价很难处理,要求按质论价。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的精神,现对降价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降价的范围

  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划出来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不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成品)中,属于技术落后,型号陈旧,质次价高,按原价难以处理的,以及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向下浮动价格的同类产品,均可以按质论价,酌情降价处理。

  上述产品加工改制或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损失,由库存单位视同降价损失处理,不受规定降价幅度的限制。

  二、降价幅度和审批权限

  1.降价幅度。由于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的品种规格繁多,技术质量不一,价格高低悬殊,难于统一规定降价幅度。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一般说来,钢材按规格型号计算应当掌握在降价百分之二十以内,机电产品按单机计算应当掌握在降价百分之三十以内。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降价超过以上幅度的,要专题审批。

  2.审批权限。降价幅度以内的,由超储积压单位按质论价处理,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备案。超过降价幅度的,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审批;中央直供企业事业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商财政厅(局)审批;对中央直供企业事业单位降价产品的技术性意见,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也可与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商。

  三、降价损失的财务处理

  1.所有生产企业、建设单位、供销企业、物资部门降价销售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后发生的损失金额,首先冲销国家基金,即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冲完还不足的,再冲销银行贷款(冲销贷款的账务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下达);基本建设单位在“应核销其它支出”中冲销;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的,可以冲销国家基金。

  2.钢材和机电产品降价销售损失,应按实际销售后的损失计算,在销售处理前,其帐面值仍然不动,不能先行冲转。

  3.各单位降价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收回的价款,凡是欠银行贷款的单位应先归还银行贷款。冲销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各级财政、银行不再增补。

  四、对已清产核资的单位超储积压物资所占用的贷款,逾期不处理者,银行要按规定加收利息。

  五、要竭力防止产生新积压。今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需要采购物资,凡盲目采购造成新的超储积压者,要给予经济制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文自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物资总局    

国家物价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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